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碩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平間因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參酌系爭訴訟標的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888,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5,74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附表一┌──┬─────────┬─────────┬─────┬─────┐│編號│ 門牌號碼 │ 坐落土地 │ 面積 │ 每坪單價 ││ │ │ │ │(新台幣)│├──┼─────────┼─────────┼─────┼─────┤│1 │台北市○○區○○街│台北市○○區○○段│48.3395坪 │63.9萬元 ││ │120巷2號5樓 │四小段701地號 │ │ │└──┴─────────┴─────────┴─────┴─────┘附表二┌──┬─────────┬──────┐│編號│ 土地 │ 面積 ││ │ │(平方公尺)│├──┼─────────┼──────┤│1 │台北市○○區○○段│25平方公尺 ││ │四小段700地號 │(權利範圍5 ││ │ │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