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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99號原 告 吳氏信託基金兼法定代理 吳鴻林人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被 告 寅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新垣被 告 曾鴻清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日期: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