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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08號上 訴 人 李幸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融資自備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5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自備款
裁判日期: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