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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87號上 訴 人 蕭泓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鈺芳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被告(即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被上訴人)」,而系爭不動產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所示,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99萬1,074元【計算式:(層次面積:78.5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 9.91平方公尺)×0.3025×33萬6,000元/坪=899萬1,074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99萬1,074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9萬1,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附表: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 (平方公尺) │ ││縣市 ○鄉 鎮○ 段 ○○段│地 號│ │ │ ││ │市 區│ │ │ │ │ │ │├───┼───┼──┼──┼───┼──┼───────┼─────────┤│臺北市│萬華區│萬大│ 1 │ 372 │ 建 │ 704 │ 542/10000 │└───┴───┴──┴──┴───┴──┴───────┴─────────┘┌──────────────────────────────────────────────────────┐│建物標示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含共用部分萬大││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段一小段1340建││ │ │ │及房屋層數│ │ │號925.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華區 │臺北市萬華區萬│臺北市萬華區│住家用 │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及用途 │全部 │10000分之672 ││萬大段 │大段1小段372地│東園街73巷23│鋼筋混凝土├──────┼────────┤ │(含車位編號8號││1小段 │號 │號4樓 │造8層 │ 78.55 │陽台:9.91 │ │,權利範圍: ││1327建號│ │ │ │ │ │ │10000分之344) │└────┴───────┴──────┴─────┴──────┴────────┴────┴───────┘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