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89號原 告 王立群兼訴訟代理人 王璐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翊玹律師原 告 王慧芬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 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