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88號原 告 王建國即仁化工程行被 告 王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彩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