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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83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佛教青年會法定代理人 連惠毓(即釋明毓法師)被 告 王春雪(即釋惟靜法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60號確認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權限是否具備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原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告之起訴,再經被告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105年6月1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925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6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6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5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