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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廖振鐸

洪介文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被 上訴人即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有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