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5號原 告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稔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立教育大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 元。然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契約價金743,988 元及履約保證金74,39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18,387 元(計算式:743,98

8 +74,399=818,38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已繳8,150 元,尚欠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