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3號原 告 楊緯綜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卓品介律師謝允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查本件請求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