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1號原 告 國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超訴訟代理人 林瑞真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張泰昌律師
許宏迪律師丁金輝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103年3月20日裁定宣告破產,依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本件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