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媋糴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陳紹倫律師被 告 周啟偉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被 告 鄭淄澠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法院一百零三年度上字第一八五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法院 103年度上字第 18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