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陳紹倫律師被 告 周啟偉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被 告 鄭淄澠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8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1號裁定號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