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原 告 朱麗碧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被 告 黃明煌
黃明仁黃明山黃明德陳峻忠陳峻郎黃明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複 代理人 藍雅筠律師被 告 黃志隆
黃志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