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 告 張聖威被 告 何上雲被 告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門牌為台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之不動產)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