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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陳淑瑩

洪士鈞洪士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文棟、鄭洪玉崑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協同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53萬5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萬9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