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 告 張聖威被 告 何上雲被 告 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慕義被 告 吳秀爵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塗銷及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及最新完整之異動索引。
二、說明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係由被告何上雲移轉予被告何慕義之依據(由原告所提出之異動索引,被告何慕義係於99年10月18日登記設定「他項權利」,非取得所有權)。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既未將被告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列為請求之對象,請說明於訴之聲明第3項將被告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列為請求對象之依據為何?
四、說明被告何慕義、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吳秀爵3人應「連帶」對被告何上雲負返還上開不動產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五、原告既係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原告得「代位」受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