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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 告 張聖威被 告 何上雲被 告 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慕義被 告 吳秀爵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1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