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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 告 張聖威被 告 何上雲被 告 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慕義人 號被 告 吳秀爵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時起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

2 年7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