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住新北市○○區○○路1被 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被 告 林志郎
張素琴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被 告 王謝美卿(即王林生之繼承人)
王瑞隆(即王林生之繼承人)嚴王瑞珠(即王林生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嚴金梅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瑞玲(即王林生之繼承人)被 告 王瑞瑩(即王林生之繼承人)
王瑞瑋(即王林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