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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余侃君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愛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2,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8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

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

裁判案由:履行死因贈與
裁判日期: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