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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原 告 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訴訟代理人 陳惠央

沈明欣律師被 告 楊菀惠訴訟代理人 張德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億2,299萬4,061 元(即:原告先位聲明之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10億2,299 萬4,061 元《見外放之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民國103 年5 月29日(103 )估字第001號估價報告書第51頁》;原告備位聲明之標的金額8,500 萬元;二者取其高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 萬3,8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6萬元,尚應補繳721 萬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林伊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