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原 告 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訴訟代理人 陳惠央
沈明欣律師被 告 楊菀惠訴訟代理人 張德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