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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原 告 許秋溢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菁萍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經本院兩次通知亦未到庭,惟依原告起訴時提出之書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元。

二、原告起訴時未在提出之書狀上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嗣提出民事聲請狀僅略謂「更換為代位聲請繼承遺產比例」云云,亦未表明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核原告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