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原 告 蔡葉壽娥
蔡振峰蔡鳳珠蔡振富蔡月華蔡名冠蔡鳳英蔡洺家蔡欣玲蔡振銘蔡振宇蔡雨姍蔡欣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複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蔡靜娟律師郭俊廷律師鄧為元律師孔繁琦律師複代理人 趙彥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16,909,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72,207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經繳納新台幣2,375,405元,尚不足新台幣2,496,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