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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崇瀚(原名高培修)

劉玉璟連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薛慧琴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伍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曾育祺法 官 黃愛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