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原 告 賴青櫪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被 告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被 告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訴訟代理人 陳良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