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法定代理人 黃春生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林慈政律師被 告 莊焜明
莊嘉信蔡維孝黃通顯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複代理人 張樵
王朝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