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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

會法定代理人 黃春生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林慈政律師被 告 莊焜明

莊嘉信蔡維孝黃通顯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複代理人 張樵

王朝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日期:201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