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董鼎禾訴訟代理人 林書辰被 告 陳錦銓兼訴訟代理 董鍾櫻人被 告 董鍾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裁判案由:判決認可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