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董鼎禾訴訟代理人 林書辰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銓、董鍾櫻及董鍾樑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認可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橘郡案號04CC05622號之民事確定判決效力, 故原告起訴之客觀利益即依前開民事判決所能獲得之利益,亦即美金371萬7,969元、法院所核准之金額美金21萬4,087.03元以及利息,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之孳息或費用等,不併算價額。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1 ,701萬0,123元【 計算式:(美金371萬7,969元+美金21萬4,087.03元)×起訴時之新臺幣匯率29.758元=1億1,701萬0,123元,元以下4捨5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萬3,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