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 訴 人 劉騰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淳敏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参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