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菲菲、唐紀陵、唐嘉濱、周蒸輝及唐湘荷(即唐瀟畔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5,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惟原告起訴時自行繳納150,
248 元,有繳費收據可參,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6,248 元部分(計算式:150,248-144,000=6,248 ),係屬溢收費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退還上開款項。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