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 告 李素玫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被 告 李頡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漢

林世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李漢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見本院卷第108 至145頁)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7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惟原告前已繳納87,1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溢繳新臺幣76,131元(即87,130元-10,999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聲請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