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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1號原 告 周國華訴訟代理人 陳伯勳

陳志斌律師被 告 郭萬得

周美惠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被 告 蔡致仁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