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1號原 告 周國華訴訟代理人 陳伯勳 陳志斌律師被 告 郭萬得 周美惠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被 告 蔡致仁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