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81號原 告 張進興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被 告 洪孔仁
何明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陳琬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上午9時25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81號原 告 張進興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被 告 洪孔仁
何明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陳琬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上午9時25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