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原 告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銘聰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陳文正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偉被 告 德佑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達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陳宜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60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4 年6月30日前,分別具狀向本院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部分:㈠、原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是否包含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如是,理由?㈡、關於原告請求給付不能之所失利益部分,應以何時點作為計算所失利益之依據?就此部分有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二、被告部分:是否不爭執系爭未登記增建物為原告所蓋、該未登記增建物之價值為新臺幣1,555,119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