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28號上 訴 人 吳祖望被 上訴人 吳金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