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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黎品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玉昆間因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3,64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0,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