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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9號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樺莞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國彥律師林昶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5,9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