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05號原 告 周哲宇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信託財產有所請求而代位涉訟,而被告設址在台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之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