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原 告 許文鼎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叁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