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潘慶茹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原 告 陳智裕
鄭麗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鄭昱廷律師陳立民律師複代理人 范綱祐律師被 告 郭貞祥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智裕、鄭麗雲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偉政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潘慶茹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廖蘇隆在被告機關退休,原有法定代理權業由黃偉政接任,成為被告機關之法定代理人,有其所檢送之財政部102年7月11日台財人字第00000000000號令影本可稽,堪認屬實。本件應即由新任之法定代理人黃偉政承受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