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2號上 訴 人 李祥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貴、蘇清池間請求給付投資收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蒨儀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