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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24號上 訴 人 陳萬添訴訟代理人 陳焜昇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啟偉、李福禕間102年度重訴字第724號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 萬元(計算式:上訴聲明主張之乾武公司股價每股10元×480萬股=4,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日期:201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