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7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鄭超全
黃建霖律師被 上訴人 李嘉銘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被 上訴人 王美淑 住臺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陳永騰 送臺北郵政信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