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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2號上 訴 人 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廖煌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薛枝增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先位聲明:1 、原判決廢棄。2 、確認上訴人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就基地座落於新北市○○區○○段○○○ ○○○○○○○○ ○○○○ ○○○○ ○號、建號3016、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之地下2 、3 、4 層之未辦保全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有56% 之所有權;二、備位聲明:1 、原判決廢棄。

2 、確認上訴人就系爭建物有56% 之事實上處分權。」,而原判決主文第1 項為:「原告(上訴人)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本院102 年8 月29日所核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858 萬3,9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5,3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