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2號原 告 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廖煌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薛枝增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8萬3,9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萬3,592元, 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前已於同年月2日繳納38萬2,83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故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11萬9,240元( 計算式:38萬2,83 2元-26萬3,592元=11萬9,240元 ),應予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