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96號原 告 許文鼎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被 告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 告 賴健治被 告 賴林富美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被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業已變更,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是否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該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