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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文鼎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賴健治、賴林富美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裁判日期: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