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武冲霄即 被 告被 上訴人 AWFULLY CHOCOLATE FRANCHISE MANAGEMENT PTE.即 原 告 LTD.法定代理人 LYN LE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人義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除下標示新加坡幣者外,均同)12,025,000元【計算式:新加坡幣50萬元起訴日即民國101年12月14日之新加坡幣現金賣出匯率24.05=12,025,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